莆规法[2008]31号
莆规法[2008]31号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使城乡规划行政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城乡规划工作人员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执法行为,以行政行为的是否许可、标准、条件、种类、幅度和方式内,对行政许可相对人、违法建设行为当事人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时灵活选择、自由处理的权限。
第三条 公开的载体:
(一)莆田市城乡规划局网站;
(二)莆田市城乡规划局政务公开栏;
(三)通过各种媒体、行政服务指南、设置咨询台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二)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相关配套制度;
(三)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意见;
(四)市城乡规划局对行政许可相对人违反规划行为作出的行政决定;
(五)市城乡规划局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五条 在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行政许可相对人讲明情况及法律救济权利、监督机构及电话号码。
第六条 对违反城乡规划建设案件调查过程中,在对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实施调查时,要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调查人员的身份,并向当事人说明调查内容、当事人违反的法律条款、违法行为的事实、相关程序、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等。
第七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违法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及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额度,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的,要按程序进行听证。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及时送达,并告知违法当事人享有的法律求助权利及其行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
第八条 莆田市城乡规划局实行行政自由裁量结果公开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保护个人隐私原则。对本制度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布。
第九条 莆田市城乡规划局效能办负责对本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
第十条 本制度自二00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莆田市城乡规划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