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规法[2008]32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确保行政执法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成立莆田市城乡规划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对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许可事件、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研究决定;对各办事处的工业项目规划许可实施报备制度。
第三条 莆田市城乡规划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郑瑞锦
副组长:林金榜 、林宪龙、吴宗荣、郭凤来
成 员:局办公室主任、办证科科长、规划编制科科长、市政科科长、法规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局机关办公室。
第四条 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事项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事项包括:
1、“一书三证”的行政许可;
2、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及市政工程设计方案的审定,规划设计条件的核发及相应的变更等;
3、对违反有关规定作出规划许可的,需要责令其撤销或者直
接撤销该行政许可;
4、其它需要集体讨论的许可事宜。
(二)行政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的案件包括:
1、所有违法建设案件的处罚;
2、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需要变更原有行政处罚幅度、或撤消原有行政处罚决定;因客观因素,案件需要延长结案的;
3、其他需要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事件。
第五条 有关科室(办)对需提交领导小组进行研究的案件,由经办人员把行政许可的事项、科室(办)的意见建议,行政处罚案件建议处罚幅度等,以书面的形式并经本人、科室(办)负责人签字,发给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开会的时间定在每周一进行,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
第六条 参加集体讨论研究的人员在听取汇报后,就许可事项、违法案件的定性以及拟作出行政决定意见情况各自发表意见,阐述的内容要明确、具体。经过讨论研究,最后形成统一的领导小组意见,参加集体讨论人员应在签到表上签名。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集体讨论情况作完整、规范的记录(或指定专人进行记录),必要时以会议纪要下发并督促落实。
第八条 有关科室(办)未按规定执行领导小组决定的,由有关科室(办)的经办人及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莆田市城乡规划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二00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莆田市城乡规划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