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项 目
申  办  程  序
1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1、申请人向服务窗口提出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申请;
  2、服务窗口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受理选址申报材料。涉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同时向涉外建审办申报;
  3、主办科室(办事处)现场踏勘,核对规划档案、用地性质,审核申报材料,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相关科室提出会审意见;
  5、主办科室(办事处)组织告知(公告)或听证(必要时);
  6、提交局务会研究;
  7、局长签发,重要项目及国家和省批大中型项目选址转报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8、准予选址的,由主办科室(办事处)填写《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并划定用地蓝线,同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不予选址的,由主办科室(办事处)填写《不予许可通知书》.
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审核   1、申请人按规划设计条件及相关文件,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总平面设计,将设计成果报服务窗口;
  2、服务窗口收件;
  3、主办科室(办事处)依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资料或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规范要求,审核建设项目总平面图,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相关科室会审;
  5、提交局务会研究;
  6、局长签发;
  7、主办科室(办事处)办理审核意见书;
  8、服务窗口送达。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服务窗口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受理申报材料;
  2、主办科室(办事处)审查申报材料,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主办科室(办事处)组织告知(公告)或听证(必要时);
  4、提交局务会研究;
  5、局长签发;
  6、准予核发的,由主办科室(办事处)划定用地规划红线图,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予核发的,由主办科室(办事处)填写《不予许可通知书》;
  7、服务窗口送达。
  8、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变更、转让,参照上述程序。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设计方案审核   1、申请人按规划设计条件及相关文件,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建筑方案设计,并将设计成果报服务窗口;
  2、服务窗口收件;
  3、主办科室(办事处)审查建筑设计方案,征求并综合协调有关部门的意见,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相关科室会审;
  5、重要项目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审、论证。必要时,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审定;
  6、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根据评审、论证意见修改设计成果;将修改后的设计成果报服务窗口;
  7、提交局务会研究;
  8、主办科室(办事处)审查设计成果,办理审核意见书;
  9、局长签发;
  10、服务窗口送达。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服务窗口发放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受理报建材料。涉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同时向涉外建审办申报;
  2、主办科室(办事处)受理报建材料,审核施工图纸,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相关科室会审;
  4、主办科室(办事处)组织告知(公告)或听证(必要时);
  5、提交局务会研究;
  6、局长签发;
  7、准予核发的,主办科室(办事处)按有关规定开具“行政规费收费通知单”、“建设工程放样通知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第三联、第四联及正本;不予核发的,主办科室(办事处)填写《不予许可通知书》;
  8、建设单位持缴费凭证到服务窗口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第三联),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到服务窗口领取“放样通知书”,持放样通知书回执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第四联)后方可开工。基础施工后,应申请核样,由市城乡勘测设计院核样无误后,方可继续施工;
  9、建设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申请规划验收,经规划验收符合要求的,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正本。
 
  服 务 事 项
行政许可

 1、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市政道桥、管线部分)

 3、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政道桥、管线部分)

 5、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设计方案审核)

 6、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部分)

 7、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危房翻建部分)

 8、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户外广告、雕塑部分)

 9、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10、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部分

11、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部分

12、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

13、办理建设用地农转用批次红线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