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项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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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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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审核 | 1、申请人按规划设计条件及相关文件,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总平面设计,将设计成果报服务窗口; 2、服务窗口收件; 3、主办科室(办事处)依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资料或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规范要求,审核建设项目总平面图,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相关科室会审; 5、提交局务会研究; 6、局长签发; 7、主办科室(办事处)办理审核意见书; 8、服务窗口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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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1、服务窗口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受理申报材料; 2、主办科室(办事处)审查申报材料,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主办科室(办事处)组织告知(公告)或听证(必要时); 4、提交局务会研究; 5、局长签发; 6、准予核发的,由主办科室(办事处)划定用地规划红线图,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予核发的,由主办科室(办事处)填写《不予许可通知书》; 7、服务窗口送达。 8、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变更、转让,参照上述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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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建筑设计方案审核 | 1、申请人按规划设计条件及相关文件,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建筑方案设计,并将设计成果报服务窗口; 2、服务窗口收件; 3、主办科室(办事处)审查建筑设计方案,征求并综合协调有关部门的意见,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相关科室会审; 5、重要项目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审、论证。必要时,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审定; 6、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根据评审、论证意见修改设计成果;将修改后的设计成果报服务窗口; 7、提交局务会研究; 8、主办科室(办事处)审查设计成果,办理审核意见书; 9、局长签发; 10、服务窗口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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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服务窗口发放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受理报建材料。涉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同时向涉外建审办申报; 2、主办科室(办事处)受理报建材料,审核施工图纸,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相关科室会审; 4、主办科室(办事处)组织告知(公告)或听证(必要时); 5、提交局务会研究; 6、局长签发; 7、准予核发的,主办科室(办事处)按有关规定开具“行政规费收费通知单”、“建设工程放样通知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第三联、第四联及正本;不予核发的,主办科室(办事处)填写《不予许可通知书》; 8、建设单位持缴费凭证到服务窗口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第三联),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到服务窗口领取“放样通知书”,持放样通知书回执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第四联)后方可开工。基础施工后,应申请核样,由市城乡勘测设计院核样无误后,方可继续施工; 9、建设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申请规划验收,经规划验收符合要求的,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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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务 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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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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