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
目次
1 总则
2术语
3一般规定
4 附着于公共设施的户外广告设施
4.1 依附于灯杆、电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4.2 依附于亭、棚、栏、牌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5 地面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5.1 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
5.2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
5.3 实物造型户外广告设施
5.4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
6 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
7 附着于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设施
7.1 平行于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设施
7.2 垂直于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设施
7.3 建(构)筑物屋顶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7.4 贴附于围墙的户外广告设施
8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规定
9 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检测和维护保养规定
9.1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检测规定
9.2户外广告日常维护保养
9.3户外广告台风季节维护保养
9.4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安全责任
1 总则
1.0.1 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美化城市景观环境,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莆田市域范围。
1.0.3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与管理应符合城市规划及户外广告专项规划,与城市规划功能分区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管理。
1.0.4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安全、美观,与城市风貌及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符合生态环保的要求。
1.0.5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户外广告设施
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等载体设置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
2.0.2 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
独立设置于地面的单个柱体支撑的广告看板、灯箱、显示屏(牌)、霓虹灯及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
2.0.3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
独立设置于地面的的多个柱体以及用钢结构等材料支撑的广告看板、灯箱、显示屏(牌)、霓虹灯及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
2.0.4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
以高立柱支撑的发布广告信息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2.0.5 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
附着于车、船等交通工具及飞艇、热气球等升空器具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2.0.6 实物造型户外广告设施
为发布广告而使用的产品实物或实物造型。
2.0.7 平行于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设施
广告主要展示面平行附着于建(构)筑物,并位于建(构)筑物顶部檐口以下的户外广告设施。
2.0.8 垂直于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设施
广告主要展示面垂直于建(构)筑物外立面,并突出于建(构)筑物外立面之外的户外广告设施。
3 一般规定
3.0.1 本标准中的户外广告设施可分为附着于公共设施的户外广告设施、地面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及附着于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设施四大类
类别名称 内容与范围
附着于公共设施的户外广告设施 依附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灯杆、电杆、地名标牌、公交车站牌、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阅报栏、画廊、自动售货机、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上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
地面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直接在地面安装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实物造型户外广告设施及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
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 设置在移动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车辆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船舶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空中移动户外广告设施
附着于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设施 设置在建(构)筑物外立面、顶部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平行于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设施、垂直于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设施及屋顶户外广告设施
3.0.2 下列情形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1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1)交通信号设施;
2)交通指路牌;
3)交通标志牌;
4)交通执勤岗设施;
5)道路隔离栏;
6)人行天桥护栏;
7)高架道路及高架轨道交通护栏;
8)道路、桥梁防撞墙;
9)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2 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以及交通安全视线的:
1)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及两侧30m范围内;
2)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10m范围内;
3)公交站牌、地名标牌、消防栓、出租车停靠点招牌等设施5m范围之内;
4)河道、防洪围堤的安全防护范围内;
5)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和其它生命线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
6)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海)隧道、公路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入口10m范围内;
7)距公路边沟路外缘3米范围内,距离悬挂公路交通标志100米范围内(公路穿越城镇部分,按城市道路的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以及交通安全视线的情形。
3 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的:
1)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的;
2)在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设置的;
3)在建筑外墙遮挡窗口位置设置的;
4)坡屋顶、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顶部设置的;
5)在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各5m范围内及其它影响消防安全区域设置的;
6)其它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的情形。
4 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1)依附于行道树或者影响行道树生长的;
2)道路绿化分隔带中;
3)遮挡绿化景观的;
4)其他利用行道树或者毁损绿地的情形。
5 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6 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7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3.0.3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影响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不得混同于交通设施,其设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必须与建筑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
3.0.4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不得妨碍交通或影响消防通道。
3.0.5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注重昼夜景观协调。设置内光源户外广告时,广告画面不得采用易老化、易褪色、易碎、易燃、易爆的材料,属同一形式多处设置的,应统一规格、材质。
3.0.6 户外广告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及时更新、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4 附着于公共设施的户外广告设施
4.1 依附于灯杆、电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4.1.1 同一道路,只能在同一种灯杆或电杆上设置户外广告,每根灯杆、电杆上不得重叠设置;同一路段的灯杆、电杆广告必须做到内容、形状、尺寸、位置一致,与景观协调。
4.1.2 灯杆、电杆户外广告设置间距不得小于30m。
4.1.3 灯杆、电杆户外广告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1m2,单边长度不得大于1m,厚度不得大于0.2m。
4.1.4 灯杆、电杆户外广告牌面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4.5m,且不得影响交通安全。
4.1.5 灯杆、电杆户外广告必须有牢固的硬质抱箍固定在灯杆、电杆上。
4.2 依附于亭、棚、栏、牌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4.2.1 依附于亭、棚、栏、牌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其主体功能。
4.2.2 亭、棚、栏等公共设施的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4.2.3 公交候车亭设置的广告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4.5m2。公交站台两侧30m范围内不得设置独立式的落地广告。
4.2.4 公交站牌设置的广告牌面(单面)不得超过站牌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5 地面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5.1 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
5.1.1 宽度小于3m的人行道不得设置立杆式户外广告。
5.1.2 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沿人行道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30m。
5.1.3 立杆外缘距人行道侧沿石外缘不得小于0.4m,且不得大于1.0m。立杆杆径宜为0.08m~0.15m。
5.1.4 广告牌面外缘距人行道侧沿石外缘不得小于0.2m。
5.1.5 广告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m2,单边长度不得大于2.0m,厚度不得大于0.3m。
5.1.6 广告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4.5m。
5.2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
5.2.1 宽度小于5m的人行道或面积小于50m2的广场(空地)及绿地不得设置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
5.2.2 户外广告设施的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侧沿石外缘不得小于0.2m,且不得大于0.4m。
5.2.3 户外广告设施的底座和牌面的总高度不得大于2m。
5.2.4 广告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m2,厚度不得大于0.3m。
5.3 实物造型户外广告设施
5.3.1 宽度小于6m的人行道或面积小于100m2的广场(空地)及绿地不得设置实物造型户外广告设施。
5.3.2 实物造型户外广告设施占地面积不得大于2m2,宽度不大于人行道宽度的五分之一,高度应与宽度相协调。
5.4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
5.4.1 城区内建筑退距不足20米的城市道路两侧不得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
5.4.2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设置在隧道体及隧道两端挖方地段,不得设在桥梁主体(含主桥和引桥)上。道路两侧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的,其总高度不宜超过22m,单幅幅面规格尺寸高速公路两侧不大于7m*21 m、其他公路两侧不大于6m*18 m,纵向间距高速公路两侧不小于1000m、一、二级公路两侧不小于700m、三、四公路两侧不小于500m。
建筑退距大于20米的城市道路两侧可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其中城市快速路参照一、二级公路的标准进行设置,城市主、次干道参照三、四公路的标准进行设置。
5.4.3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柱体直径应大于0.5m。
5.4.4 广告牌面下缘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10m,且不得大于15m。
6 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
6.0.1 车身上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妨碍车辆的安全行驶。车辆正面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两侧车窗和后窗不得附着影响驾乘人员视线的广告画面。广告色彩应与车体颜色协调。
6.0.2 利用船舶等水上各类交通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宜设置通透式广告牌。广告牌面高度不得大于3m。
6.0.3 空中移动广告涉及航空安全管理,应严格控制其广告形式,符合《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管理条例、办法。
7 附着于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设施
7.1 平行于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设施
7.1.1 户外广告设施宜设置在高层建筑的裙楼、多层建筑的一~三层部位,主要展示面面积不得超过所在建(构)筑物墙面面积的30%。
7.1.2 利用建(构)筑物玻璃幕墙可局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其画面、色彩应与建筑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7.1.3 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超过建(构)筑物高度的三分之一,且不得大于8m,宽度应与墙面相协调,不得突出墙面的外轮廓线。
7.1.4 户外广告设施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大于0.5m,不得妨碍行人安全。
7.2 垂直于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设施
7.2.1 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超过建(构)筑物高度的三分之一,且不得超过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底部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5m。
7.2.2 户外广告设施外挑距离应考虑建(构)筑物与建筑红线、道路红线、架空线路等的关系,不宜超出1.5m。
7.3 建(构)筑物屋顶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7.3.1 屋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相邻居住建筑的日照,其建筑间距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7.3.2 应严格控制突出屋面的广告高度,考虑风载等因素的影响,不得对建(构)筑物结构构成威胁。屋顶户外广告为字牌的,应采用漏空形式。
7.3.3 户外广告设施底部构架的高度不得大于1m,底部构架以上的结构不得裸露,应用与建(构)筑物色彩相协调的材料予以遮挡。
7.3.4 户外广告设施应与建(构)筑物外墙面平行,不得超出建(构)筑物屋顶层四周墙面。
7.3.5 二层以下建筑不得设置屋顶广告;三层的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高度不大于2.5m,四至八层的设置高度不大于5m,九至二十层的设置高度不大于8m,二十一至三十层屋顶原则上不宜设置,如需设置,高度不应大于8m,三十层以上禁止设置。
7.4 贴附于围墙的户外广告设施
7.4.1 设置在工地围墙上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凸出墙面,且不得超出工地红线范围。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拆除。
7.4.2 贴附于实体围墙的户外广告设施,其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大于0.2米,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高度,宽度不得大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
7.4.3 贴附于透空围墙的户外广告设施牌面面积不得大于母体围墙立面总面积的5%。
8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规定
8.0.1户外广告设施应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8.0.2 设置屋面和墙面广告设施的,除考虑广告设施自身强度等安全性外,还应考虑广告设施的荷载对原有建筑物的影响。
8.0.3 广告设施其荷载应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规定执行,并考虑当地基本风压、高度系数。
8.0.4 广告设施采用钢结构的应按《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执行。
8.0.5 广告设施用电必须确保接地和安全。采用霓红灯的广告设施应符合《空载输出电压超过1000V的管形放电灯用变压器(霓虹灯变压器)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GB19149)和《霓虹灯管的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GB19261)规定。
8.0.6 广告设施的防雷措施应根据其所处环境,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规定执行。
8.0.7 广告设施必须按经审查合格后的设计文件制作及安装。广告设施与原有建筑物连接时,要确保连接构件连接可靠、牢固安全。
8.0.8 广告设施竣工后,由广告设施设置人组织验收,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9 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检测和维护保养规定
9.1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检测规定
9.1.1 新安装的户外广告设施在使用2年后,必须每年进行安全检测。经检测鉴定符合结构技术及安全标准的户外广告设施,方可转入下一循环的使用。
9.1.2 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检测必须由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单位(部门)进行。
9.2户外广告日常维护保养
9.2.1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防腐保养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发现有锈蚀、油漆脱落、龟裂、风化等现象时应进行基底清理、除锈、修复、重新涂装。
9.2.2 对灯光、供电、电气控制设备应每年维护一次,确保用电安全,对电线绝缘材料损坏,导线外露部位要及时包扎好,确保不发生漏电、不亮灯现象。广告设施照明应做到即坏即修。
9.3户外广告台风季节维护保养
9.3.1在大风季节,应对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进行突击检修和维护保养,重点是结构强度、刚度和结构节点、连接焊缝、螺栓、地脚螺栓(锚栓)。
9.3.2 在大风季节,应对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面板连接的牢固程度进行检修保养和加固处理,尤其是面板的螺钉(包括铆钉),材料的风化、锈蚀程度;应对薄膜结构的广告画面的牢固度、风化、老化程度进行检修和加固;必要时应临时拆卸受风面板等设施。
9.3.3在大风、雷雨季节和梅雨季节,应检查避雷设施和电器安全保险设置,保证安全、正常使用。
9.4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安全责任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内的安全由广告设施设置人负责。